相关问答
1、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
1、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向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4)其他。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复印件、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
申请人应向工作发生地设立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0人已浏览
699人已浏览
594人已浏览
3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