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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延长一至四天。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原三天的基础上提交审批逮捕时间延长一至四天。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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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也就是说,在运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过程中,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不可滥用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规定具体如下: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为14天,逃避犯罪,多次犯罪,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留延长了1~4天。也就是说,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来的3天的基础上延长1~4天。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明确的事件复杂,证据资料的收集不足以申请批准逮捕的情况下,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认定结论尚未得出,影响了认定事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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