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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明诉讼代理人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法律上没有对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诉...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行政诉讼中代理人的权限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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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行政复议案件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提出、放弃、承认、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出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如果公民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中;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1)诉讼活动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诉讼活动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必须注明诉讼代理人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法律上没有对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诉讼代理,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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