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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目前是社会经济的初级阶段,总体的共同富裕还只是雏形,税源不容乐观,而且人们的财产情况比较隐匿和分散,对于真实财产的掌握很有困难; ...
很多人不知道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结辩稿,一般对于国家来讲,对巨额遗产的继承人征收遗产税,不仅有利于用先富群体创造的创富帮助建设更好的社会保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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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中,法律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对法律规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税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法律原则同样对其具有独特的指导作用。科学合理的税制应当是在综合考虑经济、政治、财政、 社会因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税制的确立应当遵循特定的原则。学者之间对如何确定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仍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应以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也有学者主张遗嘱执行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比较妥当。目前,大多数人比较认同,以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作为纳税主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包括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在立法中如果根据以上分析选择纳税义务人,死亡的财产所有者理所当然的应负担纳税义务。可是这样的立法设计会使我们面临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自然人死亡时遗产税税收法律关系才刚刚产生,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并不能把被继承人作为遗产纳税义务人。通过对其他实施遗产税国家的法律实践进行考察可知,继承发生之时,遗产所有权的法律效力仍然没有最终确定,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是作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最佳人选。但是,鉴于我国当前家庭财产对外并不透明以及受财不外露传统的影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还不能够承担纳税义务人的义务。因此,综合以上因素,在我国遗产税立法过程中,为了便于遗产税的顺利实施,我们可以规定受遗赠人或继承人作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而遗产管理人或是遗嘱执行人可以作为扣缴义务人。
遗产税开征,绕不开几个必备条件: 1、遗产税所牵涉的财产公开透明,严密的个人财产信息网络需同步建立。 2、遗产税要有配套的免征和减征机制。中国版遗产税如果选择性征税,只管简单粗放的全额征收,却不提民众免征或少征的合理权益,遗产税就可能变成征税暴力,损害民众切身利益。 3、遗产税应该征收起征点必须科学制定。
正在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及赠与税暂行条例》规定,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它一切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利、以及被继承人死亡前规定年限内赠与他人的财产。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珠宝、首饰等贵重饰品和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及其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财产等8类。1、贫富分化的形成是由于国家政策或法律的不完善或漏洞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劳动能力的差距不会特别大;凡能留下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往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税收所致,因而应对遗产课以重税,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在其死后无法逃避的情况下追缴回来。 2、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并非仅是其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能力。 3、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谊关系。从经济角度来看,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而得,其彼此情谊疏淡者更是意外之财。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予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国家既然授予私人以继承的权利,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权利。 4、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目的。 5、课税能力说。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负担能力为纳税标准,而继承人获取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遗产作为一种特殊所得,按照应能课税原则,应当对其课税。当今中国不应该征收遗产税的内容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了,感谢您对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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