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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下范围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形: 1、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一方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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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 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如下: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认可的共同意图所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认可的共同意图所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夫妻共同意图所承担的,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意图所承担的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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