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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弹药、弩、匕首等控制器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人们随意持有或使用,会带来很大的公共安全隐患。我国对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实行严格的管理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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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2)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3)携带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导火索二十米以上或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未发生火灾的工具未发生的公共工具或者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未发生的工具或者发生火灾
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造成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其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指的是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及弹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指的是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单刃刀、三棱尖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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