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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是否会一定上法庭,还是可能会经过调解?

2024-12-06
1、关于欠债未偿行为的法律处理方式和是否需要开庭审理,具体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应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如果在判决之前能够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可以进行调解;若无法达到合理的调解结果,应尽快做出公正的判决。 2、针对各类起诉行为,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断案。具体断案依据如下: (1)如果此类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属于其受理范围之内,需告知原告采取行政诉讼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2)当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选择寻求仲裁解决,同时不得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获取救济; (3)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应交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争议事件,应告知原告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以获得处理; (4)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告知原告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于判决、裁决和调停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原告诉求再次进行起诉,应告知其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除非是人民法院已经批准撤销原判的裁定; (6)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期限内禁止起诉的案件,若原告在此期间仍要求提起诉讼,则不予受理; (7)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未出现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出上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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