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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论以不同罪名。也即对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过失行为分别以不同罪名予以定罪的情况。之所以出现这种罪名相异之情况,主要是由各行为人的具体过失行为以及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对此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况: (1)在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过失行为相结合而构成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通常对一般主体按其行为所触犯的具体过失犯罪确定罪名,而对特殊主体则亦依其自身行为所触犯的具体过失犯罪来确定罪名。例如在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便包括有关领导、林场工人和外流人员。对有关领导,应基于其特殊身份而追究其玩忽职守罪之罪责;对于有关林场工人,应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而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外流人员,则应以失火罪定罪处罚。 (2)在各行为人均为特殊主体因而构成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主体身份和行为情况之不同,也决定需对各行为人之行为论以不同罪名。比如在四川綦江虹桥垮塌案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各级领导、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包工头,他们都具有特殊身份,这就需要根据他们自身所具有的不同身份而对其行为论以相应之罪名。对有关领导应视其犯罪事实而以玩忽职守罪定性;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则应论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包工头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确定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必须遵循两条原则: 其一,部分责任则。因为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相互作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不能要求某个过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每个过失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和,必须同所造成的他人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相对应,因此每个过失行为人只能承担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部分责任。 其二,作用分担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各过失行为人在对他人死亡结果所起的作用上,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必然存在对危害结果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主犯、从犯问题,所以,认定各过失行为人作用谁大谁小就成了正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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