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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方失业造成给付能力降低的,可以适当降低给付的数额。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
1、收入减少可以同时减少抚养费。因为收入减少是申请减少抚养费的法定变更条件。 2、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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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减少可以同时减少抚养费。因为收入减少是申请减少抚养费的法定变更条件。 2、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一般不调整。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抚养费支付方突然患重病,经济极其困难,自身生存是个问题。从社会情感的角度来看,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合理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也给予了确认。本条规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由此可见,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常见的特殊情况包括:(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抚养能力;(2)因犯罪被监禁改造,无法支付的;(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父母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包括三项,即生活费、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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