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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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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法院秉承“清正、务实、团结、创新”的八字院训,以服务大局为己任,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调节平衡多种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审判和其他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先后组建了全省第一家“女子法庭”——城区人民法庭,该庭先后荣获“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等称号;在南平市基层法院率先推行审判管理和审判方式改革;在南平市法院系统和建瓯市直机关率先推进中层职位竞争上岗改革;在南平市基层法院成立第一家执行局、机关党委;法院文化建设、建瓯法院执行庭生态司法品牌建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妇女儿童维权、法官进校园等工作走在全市法院系统前列,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首套房。在民事诉讼中,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已经生效的调解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法院调解申诉理由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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