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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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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位老师您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可以确定:第一,该学生还未成年;第二,该学生具有过错;该学生的人身损失首先其本身和其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至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就要看学校是否具有过错,根据你所说的显示不出来学校的过错,但是作为学校也具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只要学校尽到了学校应尽的义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详细材料发才能给你准确答复。
如果是十岁以下小学生摔伤,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十岁以上未成年人,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要承担责任;两者细微区别是前者是过错推定,后者是过错责任,前者对学校的举证责任要求更严格;如果是十八岁以上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您说的不是十分明白,我只能回答这么多,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欢迎来电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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