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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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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就算认定是,也有可能会失去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有如下规定: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收入降低、生活质量下降,但是能够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的,不属于“生活困难”。 (2)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暂时让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列举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夫妻离婚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除了确定一方是否真的生活困难外,关键还要看另一方是否有能力进行帮助。 3、另一方应该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可以用金钱的方式进行帮助,也可以用给予对方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帮助。 4、除非当事人自愿以外,帮助的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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