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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声明

2022-08-1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第七十三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七十四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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