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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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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规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XX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XX的规定确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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