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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适用原则如下: 1、禁止溯及既往。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3、禁止类推解释。即对《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不是一条法律标准,在刑法中确认下来就万事大吉了。较之在刑法典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刑事立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这种执法活动所贯穿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从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对于刑法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犯罪,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之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罪刑法定适用原则如下: 1、禁止溯及既往。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3、禁止类推解释。即对《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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