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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舞蹈作品人的维权方式有自行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机构调解,或者是直接申请仲裁;如果都处理不好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但在起诉时就需要...
舞蹈作品拥有舞蹈作品版权。 作者、其他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后,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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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著作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第,一个方面,受托人不能阻止委托人合理地使用委托作品,这是根据公平原则而作出的合理性解释。委托人在支付了委托创作的相关费用后,自然取得委托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否则难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如何确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是个关键的问题,这需要法官根据委托合同的创作目的而作出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合理的范围是指双方在委托创作的过程中所能预料到的、基于作品的属性和通常的委托创作目的正常使用范围。在这个案件中,法官根据广告公司创作作品的形式,判断出委托人利用这些作品进行广告宣传属于合理使用,因此本案著作权人阻止委托人使用这些作品显然是在滥用权利。但是,在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前提下,如果委托人没有依约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而使用了受托人创作的作品,受托人如何行使其权利,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同时享有两种权利,(1)受托人可依据合同向委托人主张债权请求权,就是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的委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2)受托人也可以主张著作权侵权责任,由于委托人未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而未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在这种前提下,委托人的行为可以认为侵害了受托人的著作权。但是上述两种权利是竞合的,权利人只能择一而为,选择了其中的一种后,另一种权利自然归于消灭。
舞蹈属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根据即将生效的《著作权法》规定,通过文字、口述、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摄影、电影、计算机软件等有形的方式体现出来并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自该作品完成后,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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