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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采购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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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的具体范围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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