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离婚判决书上有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纠纷上诉状怎么写

2022-04-28
这个我写的上诉状!一中院也没有理睬!我现在发给好心的朋友看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克,女,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465弄43号6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峰,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465弄43号6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泉,男,195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465弄43号6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钧,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牛肚村西沙136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长宁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上诉人杨建钧与被上诉人王伟泉就本市长宁区镇宁路465弄43号602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三、判决上诉人杨建钧与被上诉人黄赟就本市长宁区镇宁路465弄43号602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四、上诉费及全部诉讼费由一审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黄赟从杨建钧手中购买房屋完全属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无论杨建钧从王伟泉处购买房屋时是否存在问题,黄赟作为善意第三人与杨建钧所签订的合同当然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主观臆断,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上诉人黄赟与杨建钧、王伟泉从不相识,不存在串通的可能性。 从交易的过程来看,上诉人黄赟是通过锦汇房产中介并且支付了中介费,才与杨建钧建立合同关系的。而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黄赟从登记产权人杨建钧手里购买房产,没有义务审查也不可能审查,杨建钧与其前手的交易是否有问题。这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 2、黄赟支付65万元购房款,其中40万元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另2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售房人杨建钧出具收条,且当时的实际居住人王伟泉作为见证人签字,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银行转帐只有40万元,由此推定“不足以证明全额付款的事实”,实属荒唐!试想,王伟泉、杨建钧与黄赟从不相识,怎么可能在没有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出具收条给黄赟?杨建钧凭什么在合同约定价格为65万元的情况下,收到40万元而实际65万元的收条? 二、原审以“从双方看房、签约、付款”的陈述来看,有多处不合常理之处,存在瑕疵,”从而得出难以证明黄赟有购房的善意”的结论,根本不符合逻辑!到底存在什么瑕疵?法院根据的是“什么常理”?判决书有意不敢详细展开论述。同时判决书故意忽略了锦汇房产中介证人的证词,对此重要的证人证词在判决书上只字不提。 事实上,黄赟购房的过程相当正常,从中介得到有价格优惠的房产后,尽快支付了中介费并看了房,然后在付款的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交易过程细节上有相当的随意性,在实际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大额支付现金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在杨建钧声称“王伟泉是杨建钧亲戚要住一段时间再交房”的情况下,同意过一段时间再实际交付房产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也算不上是什么不合常理。这种推断,纯属法官在某种利益驱使下的恶意推断。 三、2009年9月份黄赟、王伟泉和王晓峰多次到锦汇房产中介协商,约定由王晓峰将房屋回购,双方按正常步骤签订了居间协议、正式买卖合同和去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签订贷款合同,但是后来由于王晓峰的原因贷款没有得到批准。因此王晓峰耍赖不想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又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所有权。按照对不动产的异议主张时效为3个月。王晓峰、王丽克知道该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事实已经远远超过3个月了,因此王晓峰和王丽克没有权利在购房贷款失败后对此房屋的所有权提出任何异议。 四、原审以“并且该房屋的占有未实际交付“,作为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没有法律根据。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标的物必须交付,合同才能生效,未交付就无效。而且该房屋没有交付是因为王伟泉及杨建钧没有按照当时的约定交付造成的。 在现实生活中,过户和交房很难同时进行,先过户然后过一段时间再交房的情况比比皆时,当时就约定购房后6个月内交付房产。如果按长宁法院章法官的逻辑,可能房产买卖合同大部分会被他认定为无效! 五、法院的此种判决是一个危险的案例,将引起严重的后果。 长宁法院的此案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按长宁章晨煜法官的逻辑,今后在购房时,不仅要看现在的售房人是不是产权人,有没有其它隐名的共有人,还得看售房人的上家,上家的上家,一直到开发商出售时,有没有潜在的共有人或合同存在瑕疵!这将导致交易的安全性无从保障! 六、上诉人认为:从本案情况来看,不排除王伟泉夫妻合谋诈骗的可能性。利用丈夫名义出售房子,然后妻子出面主张无效,从而骗取他人的钱财。 七、一审判决更荒唐的是:既然判决合同无效,自然也应当同时判决双向返还。但是一审法院只判决合同无效,要求黄赟将房产户名恢复到原产权人王伟泉名下,而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如何返还只字不提,显然是对法律的漠视! 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15日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