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局1996年3月颁布并实施的《欺...
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他们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公布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 他们属于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索取赔偿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当地工商局应依法进行处罚
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 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四)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明示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七)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八)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十)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人已浏览
276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