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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简称。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
1、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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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一、死缓如何减刑 (一)死缓两年期满 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两年的考验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是否执行死刑的标准。而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相应刑期的有期徒刑,则是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应当裁定减刑,减刑的幅度是多少,却是或然的。 (二)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与有期徒刑的减刑问题相基本同。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与第一次判决即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执行的最少刑期上还是有所差别的,前者为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刑执行的二年),后者不得少于十年。 (三)附加刑的减刑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有些刑罚种类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影响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说,对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力。 二、减刑由哪个地方决定 减刑裁定的管辖,也就是说减刑由哪个部门来决定的事儿,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定。 (一)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减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二)由监狱执行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减刑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故意犯罪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所谓的故意犯罪,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执行死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将被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者放手的结果,构成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将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防止他人开展严重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技术创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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