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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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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规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与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状况、身体情况等因素有关。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第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抚养。第三、2周岁以上未满10周岁的子女,会考虑由综合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这里面,主要考虑因素有: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第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最后,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不要意气用事,不能斗气,不应该恶意抢夺孩子,要切实从孩子的成长需要出发,来合理客观的考虑孩子放在哪一方,对孩子更有利,这才是真正的爱孩子。
第一、根据《》,夫妻离婚,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者是双方协议的数额来支付孩子的。第二、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而不尽义务,而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四、2至10周岁的孩子,可以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第五、10周岁以上的孩子,则应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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