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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在进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时候,在没有损害到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的情况之下,当事人愿意达成协议。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够立即进行...
1、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滞纳金上限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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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滞纳金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本质上是对行政相对人不积极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不积极改正行政违法行为而给予的执行罚;是一种间接性强制执行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尽早接受行政处罚,改正自身违法行为。 2.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清罚款的,可视为采取了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可以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免当事人的加处罚款。
1.行政处罚滞纳金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本质上是对行政相对人不积极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不积极改正行政违法行为而给予的执行罚;是一种间接性强制执行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尽早接受行政处罚,改正自身违法行为。 2.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清罚款的,可视为采取了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可以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免当事人的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罚款和滞纳金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第一,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量的金额,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罚款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 第二,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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