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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付是指由所在单位支付该部分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以下费用: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
简单说来比如你是房地产开发商你看中了某块地要开发建房这时候你就要通过各种手续合法办理该地块的土地证这大块地的土地证就叫大证以后建了房卖了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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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一般表现为: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编有独立的总体设计和基本建设计划,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设单位要承担以下职责: (1)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5)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6)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并且在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相应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妥善处理财产分割。
我是86年参加工作,单位性质是民办集体所有制,是东溪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归口县二经局,按街道工业管理,綦计基(1984)字第049号,后来、綦江县计划委员会又从新下发了綦计基(1984)字第077号文件,单位性质仍是民办集体企业,隶属东溪镇人民政府领导,我们的职工是通过考试合格采取择优录用、一律实行合同制。当时的区政府和镇政府为了解决我们这些城镇待业人员,才把原啤露厂改建为綦江啤酒厂,规模3000吨产量,企业定员240人以内,包括管理人员和职工。在后来綦江人民政府又从新下达了文件,綦府发(1985)10号:关于东溪啤酒厂隶属关系等问题的通知,东溪区公所、东溪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东溪啤酒厂系镇办集体企业,为切实建好办好这一企业,县府决定,该厂隶属于县乡镇企业管理局领导。企业管理人员由乡镇企业局会同东溪镇商定,其工人来源是以城镇待业人员为主,望东溪啤酒厂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充分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快施工,务必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前投产。现在我以到了退休年龄了,我工作28年的单位,到我办理退休时,我才知道我的工作年限只有18年,有10年的工龄不知去向,我向单位咨询、说我们是从96年参保、只能从96年算起,以前没有参保的不能算,我们单位的劳工科、科长是这样解释的,社保局李局长以是这样说的,只有从96年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的参加工作起止时间,以只能从96年填写。为什么要从96年填写,我明明是86年参加的工作,我就应该从86年填写,至于算不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要由国家相关政策来决定的,但我坚信国家政策对我们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以不是哪一个部门说了算的。我们是城镇待业人员,是通过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东溪镇人民政府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当时是计划经济年代)为什么社保局不给我们算工龄,知青下乡都要算工龄,我们在工厂上班的工作人员就不应该算吗?我们厂从96年与重啤(集团)联营,兼并,然后被重啤(集团)、收购、属于重啤全资公司(国营企业),但单位把我们职工分两部份进行参保,有的从93年参保,有的从96年参保,都是一起进的单位,有的胜自比我后进的单位,他们从93年参保的,可我是从96年参保的,我的工龄以只有从96年算起,96年以前的就不算了。这是从哪里说起:我从86年参加工作之日起,从未渐断过,在这个啤酒厂干了28年,我们厂由于政府行为以前不断发生变化重组,但生产和经营都从未停止过,以看见我们这个厂经历了风风雨雨才走到现在,是多么的不容易啊,到我退休时的退休工资才7佰多元,有的单位同样是28年的工龄,他们退休的工资有1仟多元,请问我的工龄从何算起,是从86年进厂算起呢,或是从96年参保算起,这个问题是否能够给我解决。另外:社保局的领导说我们自己可以从93年补起,但要以单位的名利补,一会又说是以个人的名利补,请问我是单位的在册员工,为什么要我自己补93年至96年这段时间的缴费,及使我要补以只能补我自己应该缴的哪部分,单位缴的哪部分就应该由单位给我补缴,评什么要我个人来承担17.325.00元的全部费用呢。但前面86年至92年的工作时间还是不算,问:这又是什么条文规定呢?谁能回答我。根据劳社厅(2002)323号的复函就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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