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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关于房贷的补偿问题

2024-12-08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是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即该房屋的贷款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提供的,那么在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确定房产归属其中一方,以便该方能够继续承担贷款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适当的补偿款。相反,如果房产是单一产权所有,也就是说,房屋是由某方父母出资购买并在其子女名下登记,或者是由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前自行购置的,那么该处房产就不被视为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而应由房产所有者独自承担贷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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