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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两者的...
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客观行为表现、犯罪对象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亦有以下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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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客体都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行为方式都属于行贿行为。但前者的行为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后者的行为主体则为单位。前者是指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而单位行贿罪则是指单位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是要注意区分假单位真个人的犯罪,应当从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形式,盈亏分享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综合认定。二是要注意有关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质是实施个人行为的犯罪,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贿行为,以获得单位不当利益为目的而不是少数人以单位名义私分的,属于单位行贿行为。
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一是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即公职人员。二、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是单位集体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受贿罪是利用个人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客体方面,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诚信;受贿罪主要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诚信。第四,主观方面,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授权或同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是代表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受贿罪是公职人员的主观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七条。
从犯罪主体上可以区分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自然人。通常,在上述单位受贿罪主体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受贿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此,还包括所属单位虽然不是上述单位,但本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此类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等,这些人员所在的单位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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