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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孩如果在双方离婚协议上约定女方需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权定期探视子女的话,双方上述的表现均有违约行为,但女方不能以被拒绝探视而拒绝支付抚养...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该如何解决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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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属于事实婚姻。现在男方起诉你解除同居关系,你只有在诉讼中尽量同他协商从小孩成长出发,双方共同继续生活下去,恳请他撤诉后与你补办结婚证生活下去。若他坚决与你解除同居关系,也只有解除啊。你们不属于婚姻关系,他没有赔偿或补偿你的法律义务,你们解除同居关系后,若小孩由他抚养的话,你依法要支付小孩抚养费,除非在诉讼中他不需要你支付抚养费。解除同居后小孩还是你们的小孩,你可以行使法律上的探望小孩权,经常去看小孩,男方不得无故阻止你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当然前面所说的办法都是一种事后的救济,作为专业的人士我们更加期望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尽可能在离婚时双方心里有所平衡,能够面对离婚的现实。我们看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总是有原因的,比如说可能是因为离婚的财产分割不对等,比如说可能是一方在孩子面前总是灌输一种仇恨教育,说对方的家人的坏话,比如说有一方有非常不良好的习惯等等。所以如果要想从根上来解决探视子女的问题,就必须来解决矛盾的根本原因。
轮流直接抚养,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轮流交替。轮流直接抚养虽然能够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的愿望,但在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时,即使双方协议一致,也不应准许。如果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同时又能满足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愿望,两全其美,自应准许。具体协议时,应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时间、交接办法、抚育费用的负担等全面考虑。 应当注意的是,轮流直接抚养,由于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需要严格掌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拒绝直接抚养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裁定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法院判决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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