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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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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在平常的生活中说不定我们办理一个业务都是在泄露我们的个人信息。而且还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专门通过泄露个人信息来获取利益。对于这些恶意泄露个人信息的人是非常可耻的。那么泄露他人隐私可能承受什么责任,泄露他人隐私承受的责任是什么?
《慈善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此外,《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泄露受益人个人隐私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该行为可能涉及三种法律后果。 第一、承担刑事责任,即涉嫌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只要达到捏造事实和情节严重的,即可追责。在微博上所骂的某某人有无勾引过男人,是判定是否捏造事实的关键。如果李女士朋友的行为纵使有捏造事实的情形但情节不算严重,可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即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李女士朋友捏造了某某人勾引男人的事实,则应当据此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第三、民事侵权责任,即赔偿损失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对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因此,你朋友最起码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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