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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扶养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表明变更的事实就行了,双方签字就有效了,不用到法院起诉变更。若对方不同意,你认为他的抚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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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不一定需要去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不需要去法院;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需要去法院;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的,人民法院法院会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
协议变更监护权需要双方在场。去法院变更监护权不一定要双方都在场,可以由代理人办理。子女擅自变更的,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一方抚养的子女因歧视、虐待等各种原因躲在另一方家中,明确表示不再愿意与监护人同居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在生活环境、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某一个方面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合或者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非抚养方希望变更抚养或抚养方希望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下面,就让我来问您解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称之为管辖问题,我国的离婚问题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的意思是原告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这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要求离开经常居住地并且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不一致,该怎么办呢?答案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人为了发展会搬离某地,或者是因为某些客观情势的变化,改变住所地,或者是直接找不到这个人,拿到说就不能起诉了吗?这种情况下又该去哪里起诉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两方都被监禁,那么提起诉讼就遇到了死胡同,该怎么办呢?法律为我们想到了这一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八条中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您现在您面临的客观情况,对照相关法条,您就能找到所要提起诉讼的法院。例如,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可以向自己(若您是原告)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每一个法院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根据自己相关居住情况去找法院。)上面谈到的都是有关地域管辖的问题,在提起诉讼时,还要考虑到该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也就是财产标的不同。金额问题就要考虑法院级别,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每一个法院所能够审理的金额标准不同,具体数额因法院而异,建议向当地人民法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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