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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
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只有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新的合伙人。否则,即使拿到了财产份额,也不能成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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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只有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新的合伙人。否则,即使拿到了财产份额,也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获取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自身利益有关的财务资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建议;参与决定入伙、退伙;以及为企业担保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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