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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因承揽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定作人对定做、指示、选任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承揽人因承揽使自己遭受人身...
承揽人因承揽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定作人对定做、指示、选任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承揽人因承揽使自己遭受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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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者完成工作的,定作人同意使用的,应当按照质量价格进行讨价还价;2。不同意使用的,应当负责修改或者更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3。修改或者更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择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1、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侵害民事权益,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才属于侵权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2、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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