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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14
经认定的企业知名字号,在其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一)未经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许可,申请人在同一行业内申请将与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者相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在全市范围内不予核准登记;(二)未经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许可,申请人在不同行业内申请将与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者相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在全市范围内不予核准登记;(三)按照徐州市XX与其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字号保护协议,受到市际之间的联合保护。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前,本市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依法以与其相同或者相似文字作为字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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