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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基金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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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三条规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三条规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者。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式一般分为注册资本募集和管理公司募集。一、募集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募集是直接设立公司私募基金的一种方式,将募集的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的来源,在公司成立时确定投资者及其投资金额。二、筹集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募集一般是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使用的方式。此时,私募股权基金必须积累一定的业绩,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具备筹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的资格和能力,才能筹集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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