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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800...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案件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私分、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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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以及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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