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陈女士自丈夫武先生自缢身亡后,心里十分悲痛,认为丈夫自杀是因3个继子女不孝造成的,故将继子武a、武b,继女武c(均为化名)告上法院,请求剥夺...
子女未履行赡养父母养老义务的,仍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除非子女的不赡养行为构成遗弃,或者子女受到虐待,情节严重的,否则将失去对父母遗产的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国法院网讯逝者临终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姐姐,这引起老父的极度不满,认为出嫁的女儿无权再继承财产,女儿无奈,遂诉至法院。2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次案,一审判决原告范某所持有的其弟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并责令其父范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范某。2003年11月24日,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广泛转移,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治疗。同年12月19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范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该遗嘱的前两行及第三行的前三个字为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2003年12月24日,长子病逝。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被告范某某将长子的骨灰带回海安后,还按旧俗操办了落葬仪式。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状告父亲范某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庭审中,被告范某某辩称,他并不清楚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他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死者的遗产是范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庭审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认遗嘱系其长子笔迹。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农村习俗与法律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规定。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嘱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原告,并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原告,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因而,应依法确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效。
父母遗产房产儿子要独占的,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一般会先让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女儿继承父母遗产新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具体内容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2人已浏览
874人已浏览
976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