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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五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 2、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 3、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85%,两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批准减缓7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个人缴15%,单位或两个人以上的缴3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被缴不足部分。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取得商标代理权时,需向商标局备案,经商标局批准后取得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84条商标法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审查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务代理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商标局申报。(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书或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书,留下复印件(二)提交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提交商标代理员工名单和联系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商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文件。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第八十五条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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