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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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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入等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分割,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可分割的财产包括以下这些: (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情形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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