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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
1、担保协议经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并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担保人没有签字,没有在场的,不影响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2、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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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陈某、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2003年签订的,因此应适用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旧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可见,你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因此并不以其他股东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只要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即生效。
法律只是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现实生活中,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较为常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该法条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是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防止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遭受侵害,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如果有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绕开股东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情形,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及时行使(拒绝)追认权利,避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利用便利条件和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3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根据你的所述,如果该担保在程序上没有问题,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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