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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是怎样回事?你了解吗?

2022-07-27
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认定。对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审判实践中常见争议为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以提别提示的打印方式载明“保险人已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了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投保人的义务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同意投保”,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的行为是否足以证实保险人完成了明确说明义务。对此,笔者认为,保险人依法负有的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向投保人提示和明确说明格式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之条款的义务系基于《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应严格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包括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有效方式让投保人确实明了。保险人采用书面打印的形式作出特别提示,虽由投保人签字,但其性质仍应认定为以格式条款方式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重复确认的形式,尚不足以认定此种方式已经达到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当然,对于经常性重复投保的单位和个人,因其经常性地投保,对相关免责条款应有充分理解,此种情况可以推定以此种方式足以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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