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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投递费用一般由原告替换。判决生效后,胜诉方提前交付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败诉方向人民法院缴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
公告送达费用一般是原告垫付。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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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的案件法院要求通过公告去找被告,那公告费用法院说要我们负责,我们能不能要求法院让被告承担?你们预付,判决后由对方承担2:当时我们起诉的时候没有想到这案件会对我们有损失,所以在起诉状上面没有提到损失,但是现在出现了(比如说我们的务工费、精神损失等一系列的费用),我们能不能再次向法院提出这些要求?如看具体案情,如符合法律规定,可另增加诉求.
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可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如果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要求公告。(二)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复印件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者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的答辩期限和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和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人民法院。(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的原因和经过。
在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我们常常看到一项请求内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这一项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出了这一诉讼请求,法院才会依法对诉讼费的承担作出裁决,若当事人在诉状中没有提出这一请求,法院根据民诉法的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将不会对诉讼费的承担这一问题进行处理.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此可见,交纳诉讼费是仅仅是一个预交,由谁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结果决定的,并非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所以,在诉状中将诉讼费的承担特意提出,确实是画蛇添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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