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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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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从拘留到法院审判,大约需要五个月左右的时间。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三十天,期间报检察院逮捕,检察院审查时间为七天。如果批准逮捕,案卷返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最长时间为二个月,期间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时间为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如果证据不足,案件在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一去一回二个月,可以退侦二次,这样加起来,最多可以延长四个月。期间,检察院移送法院审判,法院审查时间为一个月,最多不能眼过一个半月,期限内法院应作出判决。
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行为。它分为二种类型,一种是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案件撤回,另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撤回。其启动原因有二,一个是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另一个是由检察机关建议撤回。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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