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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过错的话需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
有一初中生,在学校的宿舍里和同班同学互相嬉戏,甲同学无意中用手中的钢条(从宿舍门头上取下的,长约50公分)划到了乙同学左耳根,当时甲同学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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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证人。对于学校的处理属于内部处理,守班老师没有安排替班的情况下离开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幼儿园园长和另一名教师去开会应当告知守班老师,没有告知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的园长和校长都负有学校管理的责任。假如内部处理,应当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没有内部规定的,仅仅处理守班老师也是不当的。
由打人孩子的家长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包括老师)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过错由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有问题,建议来电免费咨询,也可来律师事务所当面免费咨询
学校有过错的话需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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