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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作了分别规定: ⒈在动产质押中,合同自质物移交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果以汇票等债权出质的,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与动产质押合同生效以质权人占有标的为特殊要件不同的是,财产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以不同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不同而分为两种:即以交付作为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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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合同因标的的不同,生效时间也不相同。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权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约定自当事方签字即可生效,但依照民法典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基金、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等。但达到了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后,质权就实际生效了?举例来说明:甲乙双方约定,乙将某有限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向甲借款100万元。现甲乙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并在工商局办理完毕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此时的质权是否实际生效?实际没有,因为甲乙双方约定,办理完毕以上手续后,甲才会将约定贷款转账给乙。此时,乙还未取得贷款,借贷行为还没有发生,质权也就没有实际生效。因此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其是否生效,约定的质权是否实际成立,除了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考虑到主合同约定内容、条件是否达到,借贷行为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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