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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人民法院 ××× ×年×月×日 附: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检察院起诉书是以国家名义对被告人提出诉讼的法律文书。起诉书大致有标题及文书号,被告人信息,辩护人信息,犯罪的具体内容,结尾和附录几大部分组成。首先开头的标题为剧中大写的某某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文书,另起一行需靠右写明起诉书字和号以便进行归类。正文第一部分要介绍被告人的信息。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年龄及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现住址,以及现任的职务。如被告人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也应写明。同时写清楚被拘留或者逮捕的时间,以及当时被告人被羁押的具体位置。如果是集体犯罪或者企业类型的犯罪需注明被告人的主要或次要责任。正文第二部分需介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信息。主要包括辩护人的姓名,现住址和通信信息。对被告人无辩护人的,此项可以不写。正文第三部分需介绍案件和案件的来由。基本内容为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某某某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审查。需写明侦查单位,诉讼单位以及案件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正文的第四部分也是起诉书的核心内容,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证据。需写清楚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法,动机或者目的以及造成的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如果被告人有多次犯罪行为的,各项的事实应当分别列举。并附证据证明。正文的第五部分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的法律依据。该项需根据被告人的实际犯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列举我国相关法律的条例对被告人进行诉讼。同时也应该根据被告人在案件过程中的实际表现,是否有逃逸躲藏,是否有戴罪立功的行为以及在拘留期间的自我反省悔过情况,结合案件的实际后果以及影响,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注明申请对被告人从轻或从重处罚。结尾格式中,第一行靠左书写此致,隔一行靠左写明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全名。另起行分别写明该案件的检察员和提起诉讼的日期,两项内容各一行且靠右。最终在日期和检察员上加盖检察院院章。在附录内容中,一般要求添加的内容为被告人现居住地,证据的目录,主要证人的清单以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信息。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 看看下面的制作说明吧。 一、首部 此部分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按文书中所列项目顺序叙明。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并以被不起诉单位替代不起诉书格式中的“被不起诉人”。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此部分包括辩护人姓名、单位。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其中“案由”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性质,而不是审查起诉部门认定的行为性质。 “案件来源”包括公安、安全机关移送、本院侦查终结、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等情况。 应当写明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日期、次数和再次移送日期)。写明本院受理日期。 (四)案件事实情况 此部分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应当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砖对案件具体情况各有侧重点地叙写。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部分 在制作这部分时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所引用的法律应当引全称。 2.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要用汉字将条、款、项引全。 1.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还应当写明被不起诉人享有申诉权; 3.不起诉决定同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书应当统一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其享有的申诉权及起诉权。 三、尾部 1.署名部分:统一署某检察院院名。 2.本文书的具文日期应当是签发日期。 四、其他 1.不起诉决定书以人为单位制作。 2.不起诉决定书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人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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