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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6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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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专业养护,并与其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
严禁擅自买卖或者转让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申请人应当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市、市(县)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评估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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