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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安全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废弃资源源头控制和回收网点建设,鼓励推进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
将生态文明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培训教学计划。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具有厦门特色的生态文明读本和宣传材料,定期组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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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其建设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系统的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低碳便捷的城市交通网络。加强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绿色出行方式,减少城市交通产生的大气污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优先使用汽车。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岛内停止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燃煤锅炉审批。加快清洁能源使用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能源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治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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