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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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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 1、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股东只是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通常情况不对公司债务担责,特殊情况除外。 2、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首先,若第三人对该法人股东在注销前享有债权,但由于该法人股东为履行清算程序即办理了注销导致第三人对该法人股东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则第三人有权向公司就该股权主张抵偿,以实现债权; 其次,若无第三人存在之情形,则该法人股东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该法人股东注销后亦可向公司就该股权主张该法人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该法人股东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对该股权进行分割。
公司解散时处理债权债务的方式: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清算,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财产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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