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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
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抢夺的财物来进行认定。抢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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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④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⑤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⑥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⑦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⑧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⑩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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