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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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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新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从司法实践看,打击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时的确难以区分,加之一些骗子骗一把就跑,办案难度大,导致公安机关不愿受理,往往以合同纠纷一推了之。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看主观要件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要件是不是符合本条所列的五种情形。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本条规定,就可以据理力争,要求其立案。到检察院并不是起诉(他们也无权受理起诉),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对该立案而不立案的,请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予以纠正。如果真是“合同在,人跑了”,反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四)项规定,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判决生效前与判决生效后均有可能减少刑罚。判决生效前具备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等情节可以减少刑罚;针对管制、、、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刑罚。因此,被告人在判决前具备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赃退赔、争取自首和立功,达成谅解或者和解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立功表现,就可以争取减刑;如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以上就是争取合同诈骗罪减少刑罚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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