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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均等分割的原则,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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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 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分割有哪些原则?对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双方有平等的权利,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2、坚持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有以下规定: 一、一方个人财产,关系解除时,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处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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