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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原则法律依据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优先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没有向法院告诉的...
原告要撤诉的,可以在宣判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过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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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院要评估被执行人房产,而被执行人拒不开门,法院可以破门而入,并以妨害公务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只能查封,而不能拍卖。现在只是评估,又不是拍卖,拒不开门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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